〖第597 号〗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人”

裁判要旨: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他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定性,对这种特定性的理解不能过于僵化,如果侵害了一类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作为危害更大的犯罪,举轻以明重,应当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