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村民小组组长等工作人员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果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在协助赵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协助赵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被告人虚构被拆迁户及其房屋的情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接受被拆迁人之请,为其谋取非法利益,收受金钱,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并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村民小组组长等工作人员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果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在协助赵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协助赵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被告人虚构被拆迁户及其房屋的情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接受被拆迁人之请,为其谋取非法利益,收受金钱,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并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