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3 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选择性罪名的犯罪构成是一种法定的特别犯罪构成。不能简单地以触犯了不同的具体罪名,来确定是否属于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被告人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不同宗毒品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运输毒品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故不能以自首论。被告人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的,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同种罪行,因此无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贩卖毒品与公安机关掌握的运输的毒品是否为同一宗,均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