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8 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属于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驾驶,但在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只是因为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可见,其当晚驾车除了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外还是能够基本遵守交通规则的。被告人发现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被害人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以及122 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其肇事时主观上不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表现,对被害人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的,应当属于过失心态,因此,被告人行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