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本案中,谭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纸箱厂,制造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假象,不断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 万余元,最终给纸箱厂造成47 万余元损失,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本案中,谭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纸箱厂,制造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假象,不断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 万余元,最终给纸箱厂造成47 万余元损失,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