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5 号〗杨辉、石磊等破坏电力设备案——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

1.盗窃电力设备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盗窃范畴。转化型抢劫中的盗窃、诈骗、抢夺应理解为类罪,而非特指盗窃、诈骗、抢夺三个个罪。

2.实施盗窃过程中暴力控制、殴打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不构成抢劫罪。

3.针对财物直接占有人之外的在场人实施暴力,一般情况下达不到迫使财物直接占有人被迫交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如在盗窃现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者和协助抓捕的群众实施暴力,也可以实现暴力劫财的效果,符合刑法有关以抢劫定罪的规定。2006 年9 月9 日3 时许,杨辉等多人,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进龙街附近盗剪电缆,见被害人邱某驾摩托车途经该处时,即持铁水管殴打邱,并对闻讯出来的附近居民张某进行控制和威胁,剪得正在使用中的铜芯电缆900 米(价值人民币79614 元),致120 户居民停电10 小时,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不构成转化型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