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死刑案件的证据裁判标准是绝对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任何案件,涉及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者商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仍存在疑问,量刑上应当留有余地。要重点审查客观性证据。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客观性证据,因受人为等因素干扰较小,证明力强于其他证据,对事实认定有着重大,甚至决定性作用。
从报核案件看,客观性证据采信工作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只重证据材料本身,不重证据材料的提取;只重证明结论,不重作出结论的程序;只重经验判断,不重科学鉴定。因此,必须强调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工作,既要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更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矛盾的能否合理排除。客观性证据特别是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存在疑问,影响对其采信,经补充查证仍无法排除疑点的,依法不能采信。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来源清楚,收集、固定、保全程序合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依法必须附笔录、清单,并经由相关人员签字。
证据来源不清的,要请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包括合法性存在疑问、不能排除违法取证的言辞证据,特别是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要根据取证行为具体违法情形和相关案情等综合判断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问题。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抓获地等处发现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客观性证据,必须依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