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7 号〗陈玲、程刚案故意伤害——父母为教育孩子而将孩子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而不适宜追究虐待罪。父母为教育子女实施惩戒行为一般并不具有伤害子女的罪过,但当惩戒行为超出正常程度发生了导致子女死亡的严重后果时,就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致伤行为存在一定的伤害故意(至少是放任),符合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的要求。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虐待,因为虐待罪要求虐待行为要有经常性、一贯性,所以偶尔的教育殴打行为不宜认定为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