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4 号〗周新桥等非法经营案——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1999 年12 月25 日(刑法修正案公布实施之日)之前实施的经营期货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取决于其行为时是否违反了国家当时对期货业务经营资格的许可制度并以营利为目的。1993 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1995 年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 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1998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1999 年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07 年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凡是未经特别许可经营期货或期货经营者未达规定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自1998 年6 月起,以培训经纪人和举办股民培训班的方法,招揽客户经营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业务和国内商品期货业务的行为,毫无疑问是未经批准违法从事应当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入的特定市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