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3 号〗张群生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若行为人的行为能被挪用公款罪评价,则定挪用公款罪;如不能,则定滥用职权罪,也就是在两罪的适用位阶上,存在挪用公款罪优于滥用职权罪的隐含判断。本案被告人系某军事院校的财会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地方公司使用,但因其系以单位名义出借款项,用款单位也是向被告人所在单位出具借条并支付利息,被告人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要求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本质特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应按滥用职权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