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的,构成受贿罪。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及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应当认定为受贿。(本案中,被告人梁晓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在始终未出资的情况下,委托该公司的总经理曾维才在香港为其购买股票,并获取收益50 万元,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故应认定梁晓琦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