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9 号〗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

裁判要旨: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行为人在发生特大地震后余震不断的特殊时期,非法侵入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其行为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编造虚假地震信息的,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被告人贾志攀为了发布虚假的地震信息,利用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通过自己的电脑,控制了西安欧亚学院学校机房的网络服务器,对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进行网络攻击。在破解了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后,贾志攀侵入该网站信息发布页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其侵入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系统的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编造、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手段行为,与编造、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之间属于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