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4 号〗房国忠故意杀人案——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因口角持刀砍击被害人白建江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白主动邀请房饮酒,二人素无积怨,只是在共同饮用大量白酒后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中,房杀害白。其酒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对房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