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 号〗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自己和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冯忠义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海洛因,向他人销售并伙同他人携带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艾当生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海洛因并携带运输,其行为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冯忠义贩卖、运输海洛因3540 克,艾当生贩卖、运输海洛因l759 克,二被告人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冯忠义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艾当生运输的1759 克海洛因中有1050 克系受雇替冯忠义运输,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次于冯忠义,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