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害人在被强奸后溺水而亡,其死亡与强奸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如果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则可认定“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在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害人在被强奸后溺水而亡,其死亡与强奸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如果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则可认定“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