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9 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以考虑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马良波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良波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

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马良波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且马良波所交代的向其贩卖海洛因的“上家”及提供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的线索尚需继续查证,故对马良波不予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