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8 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际拥有和欲贩卖的毒品数量超过了特情人员提出的数量,不应认定为数量引诱。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即,只有当特情的引诱行为是导致行为人产生更大数量毒品犯罪的原因时,才能认定为数量引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