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李补都明知是海洛因而使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补都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不能排除李补都系受他人雇佣、指使而运输毒品,对其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李补都明知是海洛因而使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补都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不能排除李补都系受他人雇佣、指使而运输毒品,对其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