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5 号〗王秋明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致死,被告人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虽在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之前拨打“110”电话报警,但其在报警时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只是称“医院有一女子死亡”,而且在公安机关到达后也未主动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属于报案而非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