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3 号〗陈金权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案件能否由人民法院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同时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邀请和指使他人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依法判决行为人对其共同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