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 号〗李洪生强迫交易案——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行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具有交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交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准确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把握强迫交易罪的客体。犯罪客体往往决定犯罪性质,影响罪名的认定。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则缺少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

第二,注重法定刑对定性的制约。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说明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比强迫交易罪大很多,因此,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应当轻于抢劫罪,一般不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就会造成处刑上的不平衡。

第三,行为人所付出对价的不公平性应有程度限制。行为人强迫对方进行交易,往往可能以不公平的对价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种对价的不公平程度应当有限度,不能与正常市场情况反差过于悬殊。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以交易为名行侵犯他人财产之实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借款100 万元,并逼迫其当场筹借部分款项。虽然其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被害人解决纠纷,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质,但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恰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采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造势、威胁他人,阻止、限制他人竞争等手段,强行获取树木砍伐权,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