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 号〗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大损失

裁判要旨:

(1)被害单位所获悉的经营信息已被特定化,且在有限范围内公开,具备秘密性,又可为被害单位带来经济利益,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

(2)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均难以查实,可以考虑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嫌疑人实施侵权行为前后的获利大小、使用商业秘密可预期的合理未来收益等。(本案中,被告人非法使用了奥尔公司的经营信息,导致奥尔公司丧失合同交易机会,无法收回前期设计和制作样品的成本投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奥尔公司造成了人民币100 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属于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