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4 号〗陆振泉强奸案——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裁判要旨: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要求被害人的伤亡结果,必须由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使用的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直接造成,具体包含两种情形:

一是指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

二是指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即性交行为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致其死亡。如果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系强奸行为间接导致或者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如被害人被强奸后因无法释怀而精神失常或因不能承受他人误解、嘲笑等原因而自残、自杀,与行为人的强奸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在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中,还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这种情形并不要求强奸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可。如被害人因为遭到强奸而自杀的,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再如,由于被告人的捆绑行为,致使被害人在呼救时行动不便而坠楼身亡,二者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同样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与强奸罪进行并罚。同样,对于因实施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身亡的情形,对被告人也应认定为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依法予以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