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1 号〗张俊杰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俊杰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培训期间因琐事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原判对张俊杰判处死刑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