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 号〗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被告人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二,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被告人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其协商的结果。另外,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