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翻供将责任推卸到证人身上,常见于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主要称受到特情人员的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从而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也可能翻供将责任推卸到证人身上,被告人或称被害方的某一证人系案件的惹起者,以证明被害方有过错,或者称某一证人系教唆者、指使者甚至作案人。对于前者,要查明该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确定证人的行为是否足以转移到被害人身上,成为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被害人过错”。对于后者,因该证人存在着向犯罪人转化的可能,故要按照有罪判决的要求来审查判断证据,如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证人系被告人所称的教唆者、指使者或者参与者的,则被告人的翻供内容不成立。即使根据实践经验认为被告人的翻供内容有一点的可信度,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条件下,不能使证人向犯罪人的角色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