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司法解释中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规定的理解,应以刑法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为前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既已明确转化的前提只能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种情形,解释的规定自然也不能超出这三种。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仍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就不能机械套用《解释》,将其行为认定为抢劫。本案中肖杀人行为的意图在于避免盗窃事情被说出去,并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认定。故意杀人罪(当年入户盗窃未成独立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