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 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被告人超越工商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属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1)从实质的解释论出发,应将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证券业务”。主要理由是:①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经营证券业务”的实质特征,系变相经营证券业务。②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

(2)三被告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主要体现在:①三被告人设立公司后超范围经营,经工商部门指出后未改正。②三被告人的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特别巨大。③三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