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3 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

裁判要旨: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既没有与盗窃实行犯事前通谋,对盗窃行为也没有帮助行为,而是单纯的事后销赃行为,不构成盗窃共犯,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