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
(1)正确界定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抢劫致人死亡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使用暴力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二是使用暴力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
三是抢劫时置被害人于危险状态而不予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这三种情况无一例外地表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与抢劫罪犯的抢劫行为之间都是具有“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的。
(2)正确界定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罪过范围,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抢劫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一定均持积极的追求态度。抢劫犯罪属于侵财犯罪,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取他人财物,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为了使财产所有人、持有者、保管者等不敢反抗、丧失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从而实现获取财物的目的。抢劫犯罪虽然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直接故意的对象是财产和被害人的人身,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则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态度。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过失。因此,只要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出现,不论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