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犯罪中,死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并且该死亡结果与先行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追究“见死不救”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就本案来说,颜克于等被告人的不履行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与周家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虽然周家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死亡,但周家龙的死亡是一果多因的。没有颜克于等人的殴打、追赶行为,周家龙不会跳水;跳水后,如果颜克于等人履行了救助义务,周家龙就不会溺水死亡。也就是说,在周家龙跳水之后至溺水死亡之前,颜克于等人不实施救助行为即没有阻止周家龙由跳水向溺水死亡的方向发展,是引起周家龙溺水死亡结果的客观原因之一,殴打、追赶一跳水一不救助一溺水一死亡,是周家龙死亡的因果锁链。周家龙的死亡,其直接原因固然是溺水,然而却是颜克于等人没有实施救助义务,从而引起了周家龙死亡结果的发生。据此,颜克于等被告人具备对周家龙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