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3 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侵犯了网游权利人著作权的修改权而不是复制发行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既属于出版程序违法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属于出版内容违法的非法经营行为,该行为同时符合《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的,应当参照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从重适用。(对于互联网上的出版发行,《出版管理条例》9 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6 条进一步明确:“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本案行为既属于没有相应资质而从事出版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属于违反规定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