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3 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作为其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方法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的目的行为侵犯的法益并不属于同一法益,这两个犯罪行为不能够充足一个犯罪构成,而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依照上述牵连关系的认定原则,显然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所要求的牵连关系,因而不能构成牵连犯,而应以贩卖毒品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