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王一辉作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运维部副经理,负有维护服务器、游戏软件,更新游戏环境内容等职责,其拥有的数据修改权是其职务直接赋予的权利,因此王一辉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盛大公司通过许可取得了“热血传奇”游戏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家运营权,在此期间,盛大公司对游戏“武器、装备”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而王一辉非法侵占的游戏“武器、装备”属于盛大公司所有。盛大公司所合法拥有的这些游戏“武器、装备”是独家经营该网络游戏能够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直接因素,如果这些游戏“武器、装备”被盗卖,盛大公司的财产权益必然会受到侵害,在此意义上,这些游戏“武器、装备”因具备了可以为盛大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性质,可以视为盛大公司独有的虚拟财产。
被告人王一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产盗出后出售牟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被告人金珂、汤明,虽然不属于被害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与被告人王一辉共同勾结、相互配合,共同利用王一辉的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盛大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符合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