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9 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制度的设立,是对死刑在实际执行上的特殊规定,从而使一部分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政策的具体体现。从司法实践看,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社会危害性有程度上的差别,在少数情况属于存在一定的特殊量刑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