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能理所应当的就认为,此处的“被告人”仅指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的供述”,如果有同案犯的情况下,还应包含同案犯供述的情况。
第一,同案被告人供述的性质与本人供述的性质一致。共同犯罪案件的各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互相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被告人供述具有牵连性。
第二,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中立性与客观性均与“其他证据”有明显区别。
第三,从立法目的来看,《刑事诉讼法》第53 条的立法原意是防止夸大被告人供述,防止侦查机关仅盯住被告人供述而不去调查其他证据,造成非法取证,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