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有四层含义: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司法实践中,判断刑事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这一证明标准,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是解决证据适格性的问题,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
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
三是对“充分”的把握,不仅强调孤证不能定案,而且要求全案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要达到“充分”的程度,以及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不仅在证据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证据的实质证明力要足以证明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