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给国家税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计算逃税数额时扣除了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其余数额为逃税犯罪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了肯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虽然在偷逃国家税款具体构成方面与逃税罪存在不同,但均属于缴税主体偷逃国家税款,在认定其社会危害性时也应以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定性其社会危害性。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合法进口钻石只需缴纳4%的增值税即可,即通过走私钻石进口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税收损失为4%的增值税款。按照国家实际损失认定标准,钻石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应当按照4%增值税税率计核其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