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6 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国有公司负责人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担任总经理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被委派的人员以前具有何种身份,只要被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经国有公司负责人提名、由非国有公司聘为总经理的管理人员,是受国有公司的委派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成立。

2.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关键要把握好“受委派”和“从事公务”两个特征。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具备“受委派”和“从事公务”这两个特征,因此,此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应为公司利益的差价补偿款,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