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承认作案,但其主观上却并不愿意经由被害人移送司法机关从而接受审查和裁判,自然不能以自动投案论处,不能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向被害人承认作案的同时表示其愿接受法律制裁,或者表示不希望被举报,但如果被害人举报,行为人仍然接受的,与其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无异,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向被害人投案可构成自首,但结合此种情形的实质,符合自首条件的精神实质,可以视为自首。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承认作案,但其主观上却并不愿意经由被害人移送司法机关从而接受审查和裁判,自然不能以自动投案论处,不能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向被害人承认作案的同时表示其愿接受法律制裁,或者表示不希望被举报,但如果被害人举报,行为人仍然接受的,与其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无异,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向被害人投案可构成自首,但结合此种情形的实质,符合自首条件的精神实质,可以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