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3 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当防卫的成立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管制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其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的效果又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该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发生了效果,而是造成其他无辜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应依具体情况对该危害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