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不作为犯罪与危害后果的因果联系在于不作为人的作为能否防止结果的发生。因此,要判断不作为与危害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只能从当危害后果即将发生时,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作为”,即可以防止危害后果发生;而其不实施“作为”来防止此后果的发生,那么该“不作为”就与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了必然的因果联系。本案被害人就是在被告人杨某某不告诉其真相的情况下,误将硫酸当做清水向自己泼倒,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因此,应当认定杨某某的“不作为”是导致本案危害后果的必然原因,其“不作为”与危害后果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