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7 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窃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盗窃罪,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构成牵连犯,在处罚上应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判断牵连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轻重。一般情况下可以从法定刑的轻重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轻重,主要的依据是比较法定的最高刑和法定的最低刑,以及法律规定的附加刑;在法定刑幅度相同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各罪实际应判处的刑罚来确定此罪与彼罪的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