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效应适用刑事诉讼追诉时效为宜。理由如下:
1、从立法目的看,刑事诉讼法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打击犯罪,与犯罪作斗争,整体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自然既包括人身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犯罪行为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事追诉时效较民事诉讼时效更长,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实现立法目的。
2、从程序上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需服从、遵守刑事案件的管辖、送达、期间、起诉时间及审理期限等。因此时效也应以适用刑事追诉时效为宜。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的规定,被害人只要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尽快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就没有超出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约束。
3、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特点看,刑事案件发生后,需要侦查机关侦查,而侦查往往需要一段期限,抓获罪犯,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有些刑事案件是要经过侦查才能知晓到底谁是侵犯被害人权益的主体,被害人才知道向谁主张民事权利,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无法达到保护被害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