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7 号〗方俊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只要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无论是否属于正式在编人员,均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个人的技术、管理专长为他人提供服务,收取相应报酬的,因为没有职权与金钱交易性质,故该报酬属于合理收入,不应认定为受贿。如何正确区分正当的劳务报酬与非法的行贿受贿的界限,司法中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把握:

(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

(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

(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