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 号〗刘某挪用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罪中的谋取个人利益,指的是挪用公款行为和谋取的个人利益之间是否有联系、是否有对应关系,而不是必须要具有等价性或者说具有比例关系,而且如果获得的个人利益特别巨大,还应该考虑行为人是否还构成受贿罪等其他罪名,并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其次,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不是排斥的关系,行为人在为单位谋取利益之外还谋取了个人利益的,不妨碍认定“谋取个人利益”。当然,以损害单位利益为代价,私自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从中获利的,肯定是挪用公款罪的谋取个人利益;挪用行为虽然最终给单位带来一定收益收益(例如借款收回并取得利息),同时行为人也获得好处费、报酬等利益的,也应当属于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本案中,行为人打着单位的旗号,而实际却是“公款私用”,又辩解并未“谋取个人利益”,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和多发,而这种行为无疑是具有刑法处罚必要性;但是,在指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准确地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