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5 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

裁判要旨:在运输毒品行为中,各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如何,是案件量刑的关键问题。由于同案犯在逃,各嫌疑人在共同运输毒品中的地位和作用,难以查清。不能因为毒品在谁包里就推定谁的地位更重要、作用更大。判断共犯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全面分析。在同案犯已被判处死缓且裁判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另一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两被告人之间很可能出现量刑失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宋光军明知是海洛因而非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累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宋光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同案犯叶红军,对被告人宋光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本案中,宋光军、叶红军均明知行李包内藏有毒品海洛因而实施运输行为。但是,在运输毒品行为中,宋光军、叶红军及杨波的地位、作用如何,是本案量刑的关键问题。叶红军供述杨波是毒品的所有人,其与宋光军均受雇于杨波。由于杨波在逃,三人在共同运输毒品中的地位和作用,难以查清。宋光军虽是携毒者,但不能因为毒品在谁包里就推定谁的地位更重要、作用更大。判断共犯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全面分析。据叶红军供述,叶是受杨波指令监视宋光军的。

从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看,叶红军的地位有可能高于宋光军。但这方面的证据不足,仅有叶红军一人的供述。因此,宋光军、叶红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在叶红军已被判处死缓且裁判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宋光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两被告人之间很可能出现量刑失衡问题。宋光军虽系累犯,但因其所犯前罪为犯罪未遂,且不属毒品再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宋光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