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4 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窃取人民法院扣押的自己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或者已经获得赔偿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将司法机关扣押的自己财物擅自拿走,不能以盗窃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陆惠忠在一起民事诉讼中败诉,判决要求其给付谢某货款。后因其未能如期给付货款,法院依法扣押陆惠忠的起亚牌轿车,加贴封条后停放于法院停车场。当得知若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车的信息后,被告人刘敏(与陆惠忠原系夫妻关系,在前述民事诉讼期间离婚)即唆使陆惠忠将汽车开回来。陆惠忠遂乘无人之机,擅自撕毁汽车上的封条,将轿车开走。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