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 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既具有法定从轻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对于既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法律规定中的“可以从轻”,应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特别是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对于具体案件最终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还是要由法官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司法价值,以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平衡,依法裁量。本案中,综合衡量本案的从重、从轻情节,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从宽处罚,是适当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对于侦破案件具有重大价值;

(2)有利于贯彻国家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目的。

(3)体现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理念。本案中被告人既有累犯情节又有自首情节,即从重、从轻情节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应权衡两种情节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两种情节对量刑影响力的大小,进而决定量刑。从本案的累犯情节看,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所犯系盗窃罪,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三起同一种余罪,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也反映了其一定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其余罪的自首情节,使公安机关侦破了两起重大案件,且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这些情节,被告人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应当立即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