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故意伤害特殊体质被害人,正常情况下伤害程度为轻伤,但因特殊体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根据条件因果关系说,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因果关系,但是在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层面,由于特殊体质的存在已经被告人主观故意仅为伤害,可以只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不用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成立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相当性判断,这种判断应综合考虑三种情形:
一是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可能性的高低;
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
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特殊体质被害人,正常情况下伤害程度为轻伤,但因特殊体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根据条件因果关系说,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因果关系,但是在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层面,由于特殊体质的存在已经被告人主观故意仅为伤害,可以只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不用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成立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相当性判断,这种判断应综合考虑三种情形:
一是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可能性的高低;
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
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